Wednesday 5 May 2010

死刑、嚇阻犯罪、復仇、生存權


我的很多朋友都知道,我是贊成廢除死刑的,或是說,我不認為國家有權利執行死刑。之前王清峰部長的爭議,其實把死刑存廢的輿論引到一個不相干的議題上,就是「寬恕」。包括我在內,很多反對死刑的人,其實從來都沒有希望被害者家屬或社會要寬恕犯罪者。說句難聽的話,如果那些死刑犯自殺,或是在戶外被雷打死,我真的不會感到難過。我反對死刑的理由,主要是因為,我不認為死刑的存在有嚇阻犯罪的效果,而且,我也反對以「復仇」當作社會正義的手段。更重要的是,國家對國民生存權的保障,應該適用所有人。

包含我在內,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有一種素樸的正義感,認為犯了謀殺罪的人應該被處死。事實上,當我們把一個罪犯關進監牢,他就已經失去危害社會的能力,我們該做的,不是把他殺死來安慰家屬,而是將之終身監禁,讓他無法再害人。我們現代人並不會贊同古代巴比倫人那種「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」的正義,因為我們早已不贊成復仇式的正義。不知道為什麼,講到殺人犯,我們台灣社會就有復仇的慾望。我知道很多人會說,沒有親人被害的人,不能瞭解他們的悲痛,所以無權置喙。我百分之百同意我無法瞭解他們的悲痛,但是如果我們不能反對死刑的話,那許多沒有親人被害的人是否也不能贊成死刑呢?如果只有被害者家屬可以表達意見,那我們的正義是否又會回到復仇式的正義呢?如果有人開車撞傷我,造成永久性的傷害,我可能會生氣到想打斷他一條腿,甚至殺了他,但是法律不允許我這麼做,法院只會把他關到監牢,幾年之後,我的傷痕依舊,但出獄的他已經可以把過去的錯誤拋在腦後。他賠我再多錢,我也無法回復健康,所以我可能一輩子都不會原諒他,但社會認為關幾年加賠錢已經足以作為他的懲罰,並且嚇阻其他人再犯。所以,我要說的是,我們的社會,講到殺人犯以外的地方,都認為不可復仇,但是對這些殺人犯,卻認為一定要殺掉才能安慰家屬。現在很多不管是贊成或反對死刑的人,都在積極協助推動受害者保護,這是好事,也是政府早就該做的事,但執行死刑,真的不見得跟保護受害者有關,對於非殺人案件跟殺人案件,我覺得都是如此。

另外,關於死刑對犯罪嚇阻的問題,我覺得雙方的意見是沒有交集的,我也只能略敘淺見。支持廢死刑的人說,沒有死刑的歐洲國家治安是比較好的,反對廢死刑的人說,我們國情不同,在華人社會,這是必要的正義。關於死刑有無辦法嚇阻犯罪,如果歐洲的例子不適用,那中國的例子應該可以好好討論。中國是連貪污犯都可以判死刑的國家,但是中國官員的貪污行徑,我想舉世皆知,殺掉幾個大貪污犯,不會讓其他人不敢做,因為他們不見得會被抓到。台灣的貪污雖然不少,但我相信大家都可以同意,台灣貪污的嚴重性要比中國要輕微,為什麼呢。因為連總統貪污都有可能被抓到,一般貪污犯要全身而退的難度很高。所以,所謂嚇阻犯罪,重點不是刑罰多重,而是有沒有完善的社會制度,以及預謀犯罪者認為「自己會不會被抓到」。

最後是國家有無權利終結個體生命。我不是憲法專家,但我知道人民的生存權是國家應該保障的,而且憲法關於人民權利的規定,是一體適用的。當被害者被殺死了,是政府沒有盡到憲法規定的義務,所以我們要做的,是要求政府改善經濟、教育與治安,讓未來犯罪率降低,受害者變少,而不是去終結另一條生命,特別是被關起來已經無法危害社會之受刑人的生命,希望用這樣來嚇阻犯罪或撫慰受害者。這樣不是保障人民的生存權,要讓謀殺減少或消失,才是保障國民不受害的方法。

上面都是我不成熟的想法,請各位朋友多加指正,謝謝!